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对超限额耗能加价收费(试行)的批复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
 关于对超限额耗能加价收费(试行)的批复
 (1995年3月27日 京财综(1995)535号)


市经委:
  你委“关于贯彻执行京政发(1987)48号文件有关超限额耗能加价收费的函收悉。为加强我市对能源的管理,促进节能降耗,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7)4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的若干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委对超限额耗能加价收取加价费,具体标准如下:
  企业产值综合能耗、产品单位能耗和主要用能设备能耗指标超过本市公布的燃料、电力“最高限额”时,按其超限额消耗的能源价值的1—5倍加价收费:超限额3%以内,加价1倍;超限额3—5%,加价2倍;超限额5—7%,加价3倍;超限额7—10%,加价4倍;超限额10%以上,加价5倍。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