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重新审核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1995年2月7日 京介(收)字(1995)019号
京财综(1995)160号)
市各委办、局、总公司:
经报请市政府批准,为贯彻落实《
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第
二十八条关于“本条例施行前,市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批准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市人民政府或者市财政局、物价局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审核,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收费项目或者收费标准的,予以取消或者调整”的规定,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已组成审核小组,决定对市政府、市财政局和市物价局批准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进行重新审核。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核范围和内容
(一)审核的范围:经过市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批准实行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
(二)审核内容
1.设置的收费项目是否有法律、法规依据;
2.收费项目设置是否符合
《条例》程序的规定;
3.制定的收费标准是否符合
《条例》的规定;
4.实施的收费标准是否符合
《条例》程序的规定。
二、审核依据
(一)《
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3〕18号);
(三)国家物价局、
财政部“关于审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若干问题的通知”(〔1991〕价费字2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