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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投标收取管理费标准(试行)的批复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建设工程
设备招标投标收取管理费标准(试行)的批复
(1995年1月12日 京价(收)字(1995)06号
京财综(1995)107号)
市招投标办:
你办94年10月31日报来的“关于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市人民政府令1994年第24号的精神,经研究,建设工程设备招标投标收取管理费标准(试行)批复如下:
招标单位以中标价的万分之五交纳管理费;
中标单位以中标价的万分之三交纳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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