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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京监察专员办事处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京
 监察专员办事处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
 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1995年9月26日 京财预(1995)1861号)


中央在京各有关单位、市供销社、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5)24号《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情况提出具体的返还办法,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只在1995年内对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的优惠政策。
  二、请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接到通知后,对应享受优惠政策的部分实行单独核算;对应返还的增值税如实申报,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退税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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