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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林省遭受自然灾害企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林省遭受自然灾害
 企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1995年8月15日 京财税(1995)1594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吉林省遭受自然灾害企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财税字〔1995〕5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具体情况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遭受自然灾害,需要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单位,应向所在区县的地方税务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区县地方税务局会同区县财政局核实签署意见后报市地方税务局。
  二、市地方税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对区县上报的遭受自然灾害企业、单位的减免税申请进行审核后联合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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