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航空、航天、船舶工业总公司
所属军工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5年8月2日 京财税(1995)1428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燕山分局、市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26号《关于
对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所属军工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及财税字〔1995〕27号《
关于对中国航空、航天、船舶工业总公司所属军工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