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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支付车船使用税协查费用的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1日)废止失效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支付车船使用税协查费用的函
 (1995年8月1日 京财预(1995)1422号)


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京地税—(1995)264号“关于支付车船使用税协查费用的请示”收悉,考虑到自行车牌照税征收面广,难度大等一系列问题,经研究,为加强自行车等非机动车的纳税检查,堵塞漏洞,提高公民的纳税意识,同意将罚款全部给予返还,增加财政收入,调动有关部门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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