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出租房屋
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计提代征手续费的函复
(1995年8月1日 京财预(1995)1415号)
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京地税二(1995)293号“关于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出租房屋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计提代征手续费的请示”收悉。考虑到出租房屋税源小、地点分散、涉及面广、征管难度大,为调动扣缴义务人代扣代征税款的积极性,根据财政部(94)财预字21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77号文件精神,同意对委托给房地产管理部门,有关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及其他部门对出租房屋代征的营业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按10%的比例计提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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