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卉收入,其中外购花卉收入,凡有完税证明或外地财政征收机关开具外运证的,扣除购入成本后计算征收;租摆花卉收入,减半征收;自产出售花卉收入,扣除间接费用后计算征收。
苗木收入,其中荒山造林用苗木,扣除包装费,起苗费后计算征收。
4.所称“不征收地方附加”是指从1994年度起不再征收农业特产税的地方附加。
5.第五条所称“对实际收入难以掌握的,当地财政征收机关根据不同产品的具体情况评定产量,按当地中等价格计算核定”。是指农业特产税原则上应按实际收入计算征收。在实际征收工作中对于那些实际收入难以掌握的纳税人,区县财政征收机关可以采取测产,估产,查田定产等办法,按亩或按株核定不同产品的常年产量,按照当地的中等收购价格或中等市场价格计算核定其实际收入。对于收购环节的农业特产税,原则上应向收购者征收。对难以控制征收的收购者和收购行为,经区县财政征收机关决定,可以委托有关生产者代扣代缴收购环节的税款,代扣代缴的税款要按规定时间上缴当地财政征收机关。
对于果用瓜等来年倒茬的农业特产品,可采取加征农业特产税的办法(即原农业税照征,应征农业特产税额减去应征农业税额的余额,为加征农业特产税额)征收农业特产税。
6.第七条所称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院校进行科学试验取得的农业特产品收入是指进行科学试验所取得的非营业性收入,在当地财政征收机关核定的范围和时间内给予免税。对安置残疾人员达到60%(含60%)以上的福利机构,从事农业特产品生产和收购取得的收入,可适当给予减、免税照顾。
灾歉减免是指纳税人在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中遭受重大损失时准予减免或免税。减、免税应本着重灾减税,特重免税的原则掌握。
减免审批权限和程序是指对具体纳税人的减税和免税。对《办法》列举的应税品目以及一个行政区域内全部减税或免税,需报经市财政局转报财政部批准。
7.《办法》第九条所称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征收机关申报纳税。不同产品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由区县财政征收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生产、收购情况及税额大小可分别按5日,15日,30日加以确定。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为发生当日,最多不超过3日。
《办法》所称申报纳税是指生产环节的纳税人,要如实申报应税品种,实际产量,收入或销售数量等资料;收购环节的纳税人,要将收购的品名,数量,支付金额如实向征收机关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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