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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业特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农业税、农业特产税有关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12月24日 实施日期:2003年12月24日)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农业特产税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5年5月10日 京财税(1995)692号)


各郊区县财政局:
  依照北京市人民政府令《北京市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1995年第3号,我们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农业特产税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北京市农业特产税实施细则



  1.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务院《关于对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规定》(1994)143号令和财政部《关于农业特产税征收具体事项的通知》(94)财农税字第7号,根据《北京市农业特产税征收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1995)第3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2.《办法》第二条所称“生产农业特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所有从事农业特产品生产的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部队、学校、团体、寺庙、经营承包户及其他个人。不含生产烟叶,畜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条的收购应税农业特产品的行为,是指为再生产加工和销售直接从生产环节收购烟叶,水产品,原木,畜禽产品,木耳,香菇等应税农业特产税的行为。具有上述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农业特产品的生产单位和个人,未将上述产品销售给收购单位而直接销售的,应当负责代扣代缴收购环节的税款。
  3.《办法》第三条所称水果是指苹果、梨、桃、杏、李子、红果、柿子、葡萄等各种水果,考虑到草莓是新开征品种,暂按8%的税率计算征收。果用瓜主要指西瓜、甜瓜、香瓜等其他鲜瓜。干果包括:核桃、板栗、大扁、杏仁等。其他园艺产品指果用瓜的生瓜子,黄花菜等。
  水产品是指各种鱼类、虾类、蛙类、蟹类和鳖类(甲鱼)等;水生植物是指芦苇、席草、蒲草、莲藕、荸荠等;水产品收入还包括淡水捕捞和垂钓收入。
  畜禽产品收入,还包括所有其他畜禽的皮毛绒产品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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