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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属勘察设计行业所得税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22日)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市属勘察设计行业所得税的通知
 (1995年2月5日 京财综(1995)79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鉴于北京市勘察设计行业当前深化体制改革的情况和需要,经请示市政府同意,从1994年至1996年按超过原15%税率缴纳的部分统一返回同级财政部门,由同级财政部门安排用于同级勘察设计单位的事业发展。
  返回市级国库时“收款单位”栏填“市财政局”帐号填“0206—2”开户银行填“市人行国库处”。各区县比照上述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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