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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农林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对我市贫困山区乡镇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9月26日,实施日期:2011年9月2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农林办公室 北京市财政局
 关于对我市贫困山区乡镇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5年1月11日 京地税企(1995)51号
 京财预(1995)52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区、县财政局、各区、县农林办公室:
  根据市政府1994年11月19日对市地税局、市财政局、市农办“关于对我市贫困山区企业税收政策意见的请示”的批复精神,对我市60个贫困山区乡(镇)所属企业实行如下税收优惠:
  我市60个边远山区乡(镇)企业,凡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可以给予减免税照顾。具体规定按原市税务局京税二(1994)268号文件执行。凡超出国家税务总局(94)001号文件规定范围以外的减免税,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即:税务部门照章征收所得税,财政部门负责返还,继续给予免税照顾。
  附件:市60个边远山区乡(镇)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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