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关于做好境外国有资产产权年检登记工作的通知
(1995年10月23日 京国资经(1995)467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各计划单列单位、境外企业主管投资部门、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
为搞好1994年年度境外国有资产产权年检登记工作,现将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做好境外国有资产产权年检登记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望各有关单位抓紧此项工作,认真贯彻执行。
一、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重新修订下发的《
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中的规定要求,境外产权登记工作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境外机构的财务隶属关系组织实施,今后凡属新开办的境外企业,一律到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涉及区、县属企业作为主管投资单位的,抄送一份给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正常的年检、变更、注销登记,由市、区县两级国有资产管理局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