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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申报登记和上缴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22日)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
 做好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申报登记和上缴工作的通知
 (1995年11月20日 京建财(1995)2360号)


市属各局、总公司(集团):
  根据京财建(1995)1326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财政暂行办法〉的通知》和京财建(1995)1670号《印发北京市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收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为做好市级单位国有住房收入申报登记和上缴财政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1994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售房并取得售房收入的单位,应在1995年12月31日以前到征收机关申报登记办理如下手续:
  (一)向征收机关提供以下材料:
  1.所售住房的产权证明(复印件);
  2.售房计划或方案(复印件);
  3.售房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售房款支出使用情况报告;
  5.售房支出的批准件、证明材料及支出凭证(复印件);
  6.征收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材料。
  (二)按规定领取填报售房收入登记表并上报征收机关。
  (三)按征收机关批复的要求办理有关事项。
  二、1995年1月1日后被批准售房并取得售房收入的单位,一律按有关文件的规定上缴售房收入。1995年售房收入上缴的截止时间为1995年12月31日,缴款单位凡在12月31日前未按规定办理申报登记和缴款手续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符合市政府规定解困条件的职工人数占全部职工人数比例超过3%的缴款单位,在申请减免售房收入时,应按京财建(1995)年1670号规定先到康居办或房管局办理证明,再到征收机关办理免征手续。
  四、各级主管部门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给下属各单位,以便执行。
  五、市级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的征收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城市建设财务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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