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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1日)废止失效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工作的通知》
 (1995年10月12日 京国资综(1995)445号)


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
  现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工作的通知》(国资企发〔1995〕10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1.要加强组织领导,按照通知精神,认真做好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工作。目前部分区县局已完成了1995年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审核确认工作,尚未进行的区县局要克服困难,尽快安排部署,抓紧此项工作的进行。
  2.进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工作中,要切实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正确理解《监管条例》关于“企业应当建立资产经营责任制”的规定,防止以建立企业资产经营制为名,干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工作的行为,确保企业法人财产权的落实。
  3.由于目前国家有关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奖惩办法尚未出台,各区县可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积极进行试点,制定本地的考核奖惩试行办法,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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