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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土地管理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等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土地管理局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转发
 《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
 印发〈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1995年5月23日 京清办(1995)12号)


各区、县、局、总公司(集团公司):
  现将《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关于印发清产核资中土地估计实施细则〉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执行。
  一、1993年已进行清产核资的企业、单位和1995年进行清产核资的企业、单位,在进行土地估价工作时,仍按京清办〔1994〕23号文规定的地产类别划分和地产核资类别标准执行。
  二、1994年已进行清产核资的企业、单位,在填报衔接表(财清企衔表01—2)时应依据1994年市清产核资办公室批复的土地估价金额,并剔除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印发的《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暂不估价的土地价值后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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