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土地管理局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转发
《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
印发〈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1995年5月23日 京清办(1995)12号)
各区、县、局、总公司(集团公司):
现将《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关于印发清产核资中土地估计实施细则〉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执行。
一、1993年已进行清产核资的企业、单位和1995年进行清产核资的企业、单位,在进行土地估价工作时,仍按京清办〔1994〕23号文规定的地产类别划分和地产核资类别标准执行。
二、1994年已进行清产核资的企业、单位,在填报衔接表(财清企衔表01—2)时应依据1994年市清产核资办公室批复的土地估价金额,并剔除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印发的《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实施细则》第
四条规定的暂不估价的土地价值后填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