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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印发北京市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收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印发北京市
 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收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5年9月5日 京财建(1995)1670号)


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集团)、各区县人民政府:
  现将《北京市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收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北京市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收缴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的征收管理,保证售房收入的专款专用,促进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根据财政部(94)财综字138号《印发〈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收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房管局京财建(1995)1326号《印发〈北京市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财政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出售国有住房取得收入的市、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企业、事业和机关团体,均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的缴款单位。
  第三条 缴款单位上交的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以取得的收入总额为上交基数,上交财政的比例为:
  (一)市、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直管国有住房出售收入85%上交财政。对于安装电梯的高层住宅的出售收入,按80%上交财政。
  (二)行政机关和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其自管国有住房出售收入,85%上交财政。对于安装电梯的高层住宅的出售收入,按80%上交财政。
  (三)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其自管国有住房出售收入,60%上交财政。
  (四)实行自收自支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其自管国有住房的出售收入,10%上交财政。
  (五)企业自管国有现住房出售收入,10%上交财政。
  (六)其他国有住房的出售收入,在未做出新的规定之前,按上述不同类型单位上交比例上交财政。
  第四条 符合市政府规定解困条件的职工人数占全部职工人数比例超过3%的缴款单位,需持市、区(县)康居办公室或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开据的证明,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办理免征手续。免征的国有住房出售收入必须纳入单位住房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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