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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1日)废止失效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发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5年5月11日 京国资农(1995)207号)


市属各局、总公司、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联合发出国资事发(1995)17号《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根据本办法规定精神,在本部门、本系统内认真贯彻落实。并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二、关于国有资产有关处置规定仍按京国资农字(1992)第9号文件要求办理。
  三、今后各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应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进行评估,核定其价值量,对免于进行评估的资产,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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