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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简化资产评估立项手续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22日)废止

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简化资产评估立项手续的通知
 (1995年3月10日 京国资估字(1995)77号)


各评估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了简化资产评估立项审批手续,我局决定改进立项申请审批办法。即:资产评估申请单位及主管部门应填报由我局统一印制的《资产评估立项申请表》经我局资产评估管理中心审批盖章后生效,不再办理原立项审批手续。
  有关申报材料仍按《京国资估字(1992)157号文件》的规定要求附上:
  一、与资产评估所涉及的经济活动有关的主管部门批件、项目建议书、意向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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