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关于做好企业破产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1995年2月10日 京国资综(1995)59号)
各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
现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产发〔1994〕90号《关于
做好企业破产过程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区、县局在日常工作中要随时掌握企业破产信息,为政府进行国有企业破产决策提供客观依据。对于一些确需破产的企业,各区、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查实情况,明确责任,将有关数字、文字材料,及时通报市局综合处。当前特别要注意制止违反国家政策,“先分后破”等损害国家、银行等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二、已进行了清产核资试点的各区,于3月15日前将试点企业的如下资料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综合处:
1.资不抵债的国有企业户数及负债超过资产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