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戍区政治部关于
转发《关于实行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津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995年11月21日 京人工(1995)585号
京财行(1995)2672号)
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
现将人事部、财政部、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关于实行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津贴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5〕12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1993年9月30日在册,于1994年12月31日前调出的人员,自1993年10月按每月54元补发至调出之月,1995年1月1日以后调出的,应分段补发津贴,即1993年10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按每月54元补发,1995年1月1日按本人执行的津贴标准补发至调出之月。在计算1995年1月1日至调出之月的补发额时,要冲销人民武装部工作人员原工资标准高出其他行政人员的部分。
2.1993年10月1日以后调入人民武装部的人员,从调入之月起执行人薪发〔1995〕129号文件。
3.1995年1月1日以后职务变动并影响执行津贴标准的人员,其津贴也应分段补发,即职务变动前按原职务津贴标准补发;职务变动后,从职务变动之下月起按新任职务津贴标准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