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适当解决机关事业
单位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退休人员收入偏低问题的通知
(京人退(1995)583号 京财行(1995)
2498号 1995年11月17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
机关事业单位1993年10月1日工资制度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其退休待遇按京国工改〔1994〕第10号文件规定执行后,此次工资制度改革前退休的人员收入显得偏低。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对这部分退休人员给予适当补贴,现通知如下:
一、机关1993年9月30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发给补贴40元(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退职的,每人每月发给补贴20元)。事业单位参照办理。
按京人退〔1995〕469号文件第三、四条规定增加退休费的高级专家、两航起义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不再发给此项补贴。
二、补贴从1995年元月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