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北京市残疾人
就业保障金收缴使用会计处理的通知
(京财社(1995)2439号 1995年11月24日)
各区、县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财政部发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京财社〔1995〕457号),现就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劳动就业机构收缴和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的有关会计处理问题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收缴“保障金”的会计分录
(一)区、县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就业机构,核收街道、乡(镇)上缴的“保障金”会计分录
收:暂存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收:其他存款
(二)区、县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就业机构,将“保障金”60%上缴市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就业机构,由市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就业机构汇总上缴市财政局;区、县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就业机构,将“保障金”40%上缴区、县财政局的会计分录
付:暂存款--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付:其他存款
(三)市财政局和区、县财政局,批准转回市和区、县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就业机构年度工作经费的会计分录
收:预算外收入
收:其他存款
二、使用“保障金”时,在预算外支出总科目下设五个明细科目:1.培训费;2.奖励费;3.扶持费;4.机构经费;5.其他费用。
(一)使用“保障金”为残疾人举办各种就业培训班或购置器材、书本等的会计分录
付:预算外支出--培训费
付:其他存款
(二)使用“保障金”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的单位或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的会计分录
付:预算外支出--奖励费
付:其他存款
(三)使用“保障金”支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的会计分录
付:预算外支出--扶持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