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
提高民政部门管理的地方退休人员管理经费标准的通知
(京民福字(1995)第265号 京财社(1995)
2268号 1995年10月23日)
各区县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
根据市人事局、财政局《关于提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经费标准的通知》(京人退(1995)417号)精神,现对民政部门管理的退休人员管理经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范围,由民政部门管理的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年的管理经费标准由100元提高到200元。其中:处级行政人员和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300元,局级行政人员和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500元。
二、管理经费主要用于印发学习材料,召开各类小型座谈会,购置服务管理工作的必要用品,表彰奖励在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先进管委会,管理小组以及退休后积极参与管理工作并有突出成绩的退休人员,进行调查研究,走访慰问和组织参观、休养及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文体活动等项。
三、管理经费每年由区、县财政拨给区、县民政局,由主管退休人员工作的部门掌握使用,安排全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