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老干部局关于为部分离休干部增发护理补助费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老干部局、关于为
 部分离休干部增发护理补助费的通知
 (京组通(1995)32号 京财行(1995)
 1906号 1995年9月22日)


各区委、县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党组,市属各局、总公司、高等院校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各区县财政局:
  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自1995年7月起为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抗日战争时期的离休干部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工作,年满70周岁以上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增发护理补助费49元。所需经费,按原渠道开支。
lar_20723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