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老干部局、关于为
部分离休干部增发护理补助费的通知
(京组通(1995)32号 京财行(1995)
1906号 1995年9月22日)
各区委、县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党组,市属各局、总公司、高等院校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各区县财政局:
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自1995年7月起为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抗日战争时期的离休干部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工作,年满70周岁以上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增发护理补助费49元。所需经费,按原渠道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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