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
人员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增资额增加离休费的通知
(京人退(1995)469号 京财行(1995)
1862号 1995年9月15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
国务院国发〔1993〕79号文件颁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3〕85号文件印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规定:“离休人员原则上按照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增加离休费(如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高于平均增资额,离休人员可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我市贯彻上述文件,分两步实施,即:第一步先按同职务在职人员的平均增资额增加离休费(已经实施);第二步根据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增资情况,确定增加离休费数额。现将离休人员第二步增加离休费的具体规定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对象
凡1993年9月30日前办理离休手续,按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机关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若干政策问题的具体规定》(京国工改〔1994〕第4号和《关于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若干政策问题的具体规定》(京国工改〔1994〕第5号)规定增加离休费的人员,均属执行此通知的范围。
二、增加离休费的办法
1.离休前为行政人员,原按京国工改〔1994〕第4号文件附表一、附表二和京国工改〔1994〕第5号文件附表一、附表三增加离休费的,此次按《机关、事业单位离休行政人员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数额表》增加离休费(见附表一)。
2.事业单位中,离休前为专业技术人员,原按京国工改〔1994〕第5号附表二、附表四增加离休费的,和机关中,原按京国工改〔1994〕第4号文件第一条3款增加离休费的,此次按《事业单位离休专业技术人员按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数额表》增加离休费(见附表二)。
三、原按京国工改〔1994〕第4、5号文件第一条6款和7款增加退休费的高级专家和“两航”起义人员中,行政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分别参照本通知附表一、附表二所列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的数额增加退休费。
四、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并按京国工改〔1994〕第4号文件附表三、第5号文件附表五增加退休费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本通知附表三增加退休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