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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提高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
 提高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的通知
 (京民优字(1995)210号 京财社(1995)
 1745号 1995年8月23日)


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各区县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提高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民优发〈1993〉10号)精神,现将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因战、因公特等革命伤残人员的护理费由原标准每人每月150元,调整为200元。
  二、因战、因公一等革命伤残人员的护理费由原标准每人每月120元,调整为170元。
  三、因病一等革命伤残人员的护理费由原标准每人每月90元,调整为1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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