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
提高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的通知
(京民优字(1995)210号 京财社(1995)
1745号 1995年8月23日)
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各区县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
根据民政部、人事部、
财政部《关于提高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民优发〈1993〉10号)精神,现将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因战、因公特等革命伤残人员的护理费由原标准每人每月150元,调整为200元。
二、因战、因公一等革命伤残人员的护理费由原标准每人每月120元,调整为170元。
三、因病一等革命伤残人员的护理费由原标准每人每月90元,调整为1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