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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成人教育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发展督导费收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成人教育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社会
力量办学发展督导费收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成教字第059号 京财行(1995)
1566号 1995年7月20日)
各区(县)财政局、成人教育局,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教育处,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培训机构: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1994年第23号令发布的《
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
》第四章第
二十三条
规定,我们制定了《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发展督导费收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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