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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经费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经费标准的通知
 (京人退(1995)417号 京财行(1995)
 1502号 1995年8月3日)


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经费标准,由每人每年100元提高到200元(其中:处级行政人员和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300元,局级行政人员和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500元)。管理经费的开支项目、列支渠道等仍按京人退(1990)第5号《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建立退休人员管理经费和活动经费问题的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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