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经费标准的通知
(京人退(1995)417号 京财行(1995)
1502号 1995年8月3日)
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管理经费标准,由每人每年100元提高到200元(其中:处级行政人员和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300元,局级行政人员和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500元)。管理经费的开支项目、列支渠道等仍按京人退(1990)第5号《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建立退休人员管理经费和活动经费问题的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