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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级单位公费医疗经费由医院管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实行市级单位公费医疗管理改革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6月26日 实施日期:1997年6月26日)废止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级单位
 公费医疗经费由医院管理的通知
 (京卫公字(1995)6号 京财社(1995)
 1152号 1995年6月20日)


各区县卫生局、财政局、公医办,各有关医疗单位:
  我市自1992年开始进行了市级单位公费医疗经费由医院管理的试点工作,经过三年的实践,已摸索了一些经验,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为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使之逐步形成规范化管理,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经费的使用管理
  (一)人均定额指标的确定,由市财政局和市卫生局根据上年的实际支出水平,剔除不合理的增长因素,综合考虑合理的增长因素,确定当年的定额指标。
  (二)市财政按核定的指标金额将经费拨给区公医办,区公医办按试点医院承担的管理任务分季度将经费下拨给医院,随时掌握试点医院的经费使用情况,并进行监督指导。
  (三)各试点医院对所管的公费医疗经费要单独设帐,按单位立户,按人设卡,实行微机管理,每季度向区公医办上报经费使用情况及实际支出情况(同时报盘),并抄报市卫生局公医办、市财政局社保处。
  二、医院对享受单位医药费的报销比例
  (一)享受单位医药费支出,在人均定额指标50%以内(含50%)部分,按规定报销范围实报实销。
  (二)享受单位医药费支出在人均定额指标50%以上,但未超过定额指标者,给予报销80%,另20%由享受单位负担。
  (三)享受单位医药费人均支出超过定额指标以上部分,给予报销20%,另80%由享受单位负担;
  (四)因患疑难重症,当年累计用费超过万元的患者,其超万元以上部分,给予报销10%,另90%由享受单位负担。
  三、经费结算方法
  (一)先计算出如下数据
  1.医院支出医药费总额:指定额指标内实报实销部分;报销80%部分;超定额指标报销20%部分;万元以上报销10%部分。
  2.享受单位负担医药费总额:指定额指标内20%部分;超定额指标80%部分;万元以上9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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