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事业行政单位
住房资金会计核算具体规定的通知
(京财预(1995)1151号 1995年6月30日)
市级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92)财预字第100号文《关于
事业行政单位住房资金会计核算问题具体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实行借贷记帐法进行会计核算的事业单位,比照本通知中相应的会计科目进行帐务处理。
二、单位按上一年度预算外收入的2%—5%比例提取划转的资金在资金来源类“住房基金收入”的二级科目“其他收入”科目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