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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我市财政部门农业税收工作人员实行税务征收津贴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我市财政部门
 农业税收工作人员实行税务征收津贴的通知
 (京人工(1995)235号 京财农(1995)
 949号 1995年5月10日)


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对财政部门农业税收工作人员实行征收津贴的通知》(人薪发〔1994〕47号)精神,我市财政部门农业税收工作人员实行税务征收津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征收津贴的发放范围:市、区(四个城区除外,下同)、县财政局(农业税征收管理所或农财科),乡、镇财政所中定编并在岗的专职农业税收工作人员。
  二、税务征收津贴标准:区、县财政局农业税收工作人员每人每月60元,市财政局农业税收人员每人每月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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