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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住房基金会计处理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住房基金会计处理的通知
 (京财会(1995)1146号 1995年7月3日)


市属各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93)财会字第47号《印发住房基金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及财会字〔1995〕14号《关于印发企业住房基金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具体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企业收取的租赁保证金和住房借款,在“住房周转金”科目核算。收取时,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租赁保证金和归还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
  附件一:财政部印发《企业住房基金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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