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住房基金会计处理的通知
(京财会(1995)1146号 1995年7月3日)
市属各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93)财会字第47号《印发住房基金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及财会字〔1995〕14号《
关于印发企业住房基金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具体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企业收取的租赁保证金和住房借款,在“住房周转金”科目核算。收取时,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租赁保证金和归还借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
附件一:
财政部印发《企业住房基金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