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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粮食局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国家定购粮食收购价格提高后库存粮食升值款财务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1日)废止失效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粮食局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国家
 定购粮食收购价格提高后库存粮食升值款财务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
 (京财商(1995)164号 1995年2月21日)


市粮食局直属各粮库、市财政二分局、各远郊区县粮食局、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国内贸易部、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国家定购粮食收购价格提高后库存粮食升值款处理问题的通知》及财政部《关于国家定购粮食收购价格提高后库存粮食升值款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我市地方储备粮食升值款财务会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地方专项储备粮食按1994年12月31日库存的品种、数量和购入结算价与计价格(1994)534号规定的原定购粮食收购价的差额计算,调增帐面价值。提高后定购价与原购入结算价的差价款,国有粮食企业作“应交升值款”处理,列入“其他应交款——应交地方储备粮食升值款”科目专项反映、借记“储备粮油——地方储备粮食”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应交地方储备粮食升值款”科目,地方储备粮油的调拨,销售一律按提高后的定购价格结转成本,其调拨、销售所实现的升值款、国有粮食企业要及时,如数上交市粮食局。由市粮食局列专户汇总统一冲抵我市粮食政策性财务挂帐。企业上交时借记“其他应交款——应交地方储备粮食升值二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二、对1993年5月份我市粮食价格放开时,原平价库存粮食转入议价库存后的升值款,国有粮食企业按照原平价库存粮食的帐面价格与当时规定的转入议价库存价格计算升值,以远郊县及市直属粮库为单位,将正、负升值款相抵后的升值情况,按“附表”要求如实填报,由市财政局、市粮食局负责对正、负升值款作具体调整。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比照地方储备粮食升值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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