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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注册会计师注册管理严格会计师事务所审批程序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1日)废止失效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注册会计师
 注册管理严格会计师事务所审批程序的通知》的通知
 (京财协(1995)339号 1995年3月23日)


各会计师事务所:
  现将财政部(94)财会协字第130号《关于加强注册会计师注册管理严格会计师事务所审批程序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北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审批暂行办法》和《北京地区注册会计师注册审批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申请注册会计师注册的有关问题
  1.凡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以下简称非执业会员)申请注册会计师注册时,需交回非执业会员证书。
  2.非执业会员、参加全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全科合格者,需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独立审计业务至少两年,审计业务量不得少于六项,其中至少有两项为大、中型企业客户的业务。符合此条件及有关规定条件方准予注册。
  3.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将新进所的非执业会员、注册会计师考试全科合格者及专职业务助理人员的有关情况〔填写《会计师事务所新进所从业人员简历表》(见附表一)〕随时向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报送,以便核查申请批准注册会计师人员的独立审计工作经历。
  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请批准注册会计师人员有关独立审计工作经历的证明必须真实、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处罚该会计师事务所和申请人三年内不得在北京地区申请批准注册会计师;该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将连续三年作为年检重点户检查。
  4.凡已离开会计师事务所不能继续专职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或不符合财政部、北京市财政局有关注册会计师年检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应由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在一个月内向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提出处理意见,该注册会计师即转为非执业会员、或收回其执业证书。
  5.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建立一整套有关注册会计师及业务助理人员情况的档案,并设专人负责管理。
  二、关于审批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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