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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勘察设计企业执行新财务制度的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勘察设计
 企业执行新财务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京财综(1995)2270号 1995年10月16日)


市属勘察设计单位:
  现将财政部财工字(1995)256号《关于勘察设计企业执行新财务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北京市勘察设计单位在执行京财综(1994)974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勘察设计单位执行新的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通知》中资本金划分的基础上,比照财政部《关于勘察设计企业执行新财务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第一条规定,进行调整后,转增“资本公积金”科目。
  二、对于技术进步较快的电子、精密仪器、仪表等设备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采用加速折旧的办法计提折旧。
  三、勘察设计单位将工程勘察、设计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支付给分包单位的价款,不属于本企业成本,应作为负债管理。
  四、勘察设计单位将工程勘察、设计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收入,不属于本企业营业收入,应作为流动负债管理。
  五、根据财政部财工字(1995)256号第十一条规定原《北京市勘察设计单位深化改革实施办法》中的第六条“……将超定额收入的25%,用于奖励有关技术人员……”改按20%执行。
  本制度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制度有抵触的一律以本制度为准。
   附件:财政部关于勘察设计企业执行新财务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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