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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乡镇企业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乡镇企业管理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政策措施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4月12日 实施日期:2002年4月12日)废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乡镇企业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乡镇
 企业管理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95)京政农26号 京财综(1995)
 176号 1995年1月12日)


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乡镇企业管理费管理办法》,市政府农办等有关部门制定了《北京市乡镇企业管理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  北京市乡镇企业管理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乡镇企业管理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制定的《乡镇企业管理费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由乡(镇)、村集体举办的乡镇工业企业,以及由乡镇企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投资的联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中外合资等企业中的工业企业均应按本细则提取和交纳乡镇企业管理费。
  经审计确属亏损的企业,由县(区)乡镇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免交乡镇企业管理费。
  第三条 乡镇企业按销售收入的总额的0.5%的比例提取、交纳乡镇企业管理费,在销售收入中列支。
  第四条 乡镇企业实行中外合资后由中方按其投资比例交纳管理费。计算公式为:
  中方应缴   合资企业   乡镇企业占合资   提取管理
       =      ×         ×
  管理费    销售收入   企业投资比例    费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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