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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外资企业中国职工因本企业公务出境申办护照的具体办法

  2.外国邀请函(电)
  外国邀请函(电)指出境人员前往国家(地区)本土发来的邀请函(电)。出境人员所提供的外国邀请函(电)要有中译文,并应字迹清楚,内容准确,与原文一致。函(电)包括原件及复印件和译文各二份(原件由市公安局核对后还给企业)。
  3.《中国公民因私出境申请表》
  本表要求企业填写,一式四份。《中国公民因私出境申请表》是申办护照的依据,应按要求认真准确填写清楚,不得空项。
  外资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对表中所填内容进行审核后签署意见,并加盖企业公章。
  4.人事档案
  人事档案由“中心”负责保管的,由“中心”直接提供;人事档案不由“中心”保管的,由“中心”负责派人从档案保管部门提取。
  5.出境人员政治思想现实表现及工作技术水平、业务能力的鉴定意见。
  政治思想表现包括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文革”和动乱、暴乱中的表现及有无经济问题、民事刑事问题、外事纪律问题。
  6.照片。
  提供四张合格的照片。制作护照所用的照片应是:正面、免冠、素背景、服装整齐的无边小二寸软光纸近照。
  7.出境人员的户口和身份证原件(市公安局核对后还本人)。
  8.以上所应交验的有关材料均应复制留底,一次交齐。如材料不齐全或不合格,不予办理。
  七、审批时间及费用
  1.“中心”办理审批时间:自企业按要求将材料上交后10天内完成。
  2.公安局办理护照时间:正常件为30天,加急件为10天。
  3.手续费按有关规定交纳。
  八、出境人员归国后的管理工作
  1.出境人员归国后半个月内,企业负责将出境人员个人小结、企业对出境人员的鉴定及出境人员护照一并上交“中心”。逾期不交回护照的,“中心”将不再负责为其所在企业办理出境申办手续。
  2.对逾期不归、私自出走、滞留不归的企业要及时反映情况。
  九、对出境常驻海外人员的管理
  1.常驻人员在正式派出前必须与企业签定《常驻协议书》,交“中心”一份备案。《常驻协议书》由公证处公证,具有法律效力。如发生问题,出境人员必须按《常驻协议书》中的规定负法律责任。
  2.未经批准,不允许常驻人员私自办理转调工作、自费留学和移民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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