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外国邀请函(电)
外国邀请函(电)指出境人员前往国家(地区)本土发来的邀请函(电)。出境人员所提供的外国邀请函(电)要有中译文,并应字迹清楚,内容准确,与原文一致。函(电)包括原件及复印件和译文各二份(原件由市公安局核对后还给企业)。
3.《中国公民因私出境申请表》
本表要求企业填写,一式四份。《中国公民因私出境申请表》是申办护照的依据,应按要求认真准确填写清楚,不得空项。
外资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对表中所填内容进行审核后签署意见,并加盖企业公章。
4.人事档案
人事档案由“中心”负责保管的,由“中心”直接提供;人事档案不由“中心”保管的,由“中心”负责派人从档案保管部门提取。
5.出境人员政治思想现实表现及工作技术水平、业务能力的鉴定意见。
政治思想表现包括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文革”和动乱、暴乱中的表现及有无经济问题、民事刑事问题、外事纪律问题。
6.照片。
提供四张合格的照片。制作护照所用的照片应是:正面、免冠、素背景、服装整齐的无边小二寸软光纸近照。
7.出境人员的户口和身份证原件(市公安局核对后还本人)。
8.以上所应交验的有关材料均应复制留底,一次交齐。如材料不齐全或不合格,不予办理。
七、审批时间及费用
1.“中心”办理审批时间:自企业按要求将材料上交后10天内完成。
2.公安局办理护照时间:正常件为30天,加急件为10天。
3.手续费按有关规定交纳。
八、出境人员归国后的管理工作
1.出境人员归国后半个月内,企业负责将出境人员个人小结、企业对出境人员的鉴定及出境人员护照一并上交“中心”。逾期不交回护照的,“中心”将不再负责为其所在企业办理出境申办手续。
2.对逾期不归、私自出走、滞留不归的企业要及时反映情况。
九、对出境常驻海外人员的管理
1.常驻人员在正式派出前必须与企业签定《常驻协议书》,交“中心”一份备案。《常驻协议书》由公证处公证,具有法律效力。如发生问题,出境人员必须按《常驻协议书》中的规定负法律责任。
2.未经批准,不允许常驻人员私自办理转调工作、自费留学和移民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