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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外资企业中国职工因本企业公务出境申办护照的具体办法

北京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外资企业中国职工
 因本企业公务出境申办护照的具体办法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京政办发〔1990〕70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的服务工作,保证外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中国职工因本企业公务出境申办护照事项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北京地区所属外资企业中国职工因本企业公务出境,一律持市公安局发放的(因私)普通护照。
  二、外资企业是指全部由外商投资,并在市经贸委领取企业批准证书,在工商管理局领取营业执照的外商独资企业。
  三、北京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外资企业中国职工(指有北京市正式户口的外资企业正式职工)因本企业公务出境的政治审查和业务审查,并设专门机构和人员办理申办护照手续和出境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四、外资企业设专人(可兼职)到“中心”办理申报工作。负责对出境人员进行初审,按出境要求提供出境人员的有关材料和必要的情况,并负责到“中心”取送护照。
  五、出境人员条件。出境人员必须政治可靠,历史清楚,热爱祖国,思想健康,作风正派,遵守外事纪律;熟悉本职工作,能够完成出国任务;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批准出境: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犯罪嫌疑人;
  2.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民事案件不能离境的;
  3.国务院有关主管机关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外资企业向“中心”申报的材料包括:
  1.企业关于出境事项的申请报告(一式二份)。
  报告所含内容:(1)出境事由;(2)出境人员的人数、名额分配及出境人员的单位、姓名、职务和职称;(3)出境人员前往的国家、地区和城市;(4)在境外停留的天数(指离境至入境期间的时间,包括路程在内)。前往两个以上国家的,要注明在每个国家停留的时间;(5)离境的时间、地点;(6)各项费用来源(包括往返旅费、在外食宿交通费、公杂费、个人零用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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