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

  实行优待金县(市、区)社会统筹制度。鼓励通过社会捐赠、赞助等方式,筹集拥军优属保障资金,解决优抚对象的特殊困难。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妥善解决优抚对象的生活、住房、医疗等困难,从资金、项目、技术、信息等方面,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改善生活;对年老体弱、没有工作、生活困难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给予定期定量补助,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逐步提高其补助标准,保证他们的生活达到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在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不计入其家庭收入。
  第二十条 对农村缺乏劳动力的优抚对象,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安排劳力,帮助收、种农作物。
  对收入水平在本村平均线以下的农村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和革命伤残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应当减免乡、村规定的负担。
  农村义务兵入伍前承担的土地、山林等,服役期间应予保留,并免除乡、村规定的负担。
  第二十一条 随军随调的现役军人家属,需要调动、安置工作的,人事、劳动部门应当帮助调动、安置。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裁减人员时,应根据优抚对象的实际情况,予以适当照顾。
  企业破产,其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应优先安排优抚对象培训、就业。
  第二十三条 分居两地的现役军人配偶,其所在单位在安排工种、班次等方面应予以照顾;对按规定探亲的,应安排假期,准予报销路费,其原有工资、福利等不得扣减。
  未随军的现役军人配偶,有工作单位的,在子女医疗、入托、入学等方面享受本单位双职工待遇。
  第二十四条 出售、出租公有住房,对优抚对象应按规定给予优待。
  农村的优抚对象申请自建住房的,乡、镇人民政府按规定应优先安排宅基地。
  第二十五条 革命伤残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军队离休退休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待遇。
  其他优抚对象因病医疗,有关部门在制定医疗收费项目和标准时,应当予以优待,或者根据实际予以减、免。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