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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设置经营摊点,应当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统一规划。
  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 城市主要街道两侧和广场不得开设早夜市。允许开设早夜市的具体街道、地段及时间,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发布公告。
  市场管理单位负责早夜市营业期间的环境卫生工作,并在收市后一小时内清理干净。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行使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体整洁。凡车身有明显污迹,车底、车轮附有大量泥沙,影响环境卫生和市容观瞻的,必须清洗干净。
  第二十五条 禁止占用道路或者公共场地经营机动车辆维修、装璜和清洗业务。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六条 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应当达到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七条 环境卫生保洁按照下列分工负责:
  (一)道路、桥梁、广场和公共厕所,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
  (二)各类开发区、风景旅游区、文化体育娱乐场所、公共绿地、河道、公园、飞机场、车站、停车场、集贸市场,由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三)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和事业单位驻地及其卫生责任区,由本单位负责;
  (四)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
  (五)居民区由居民委员会负责,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六)镇(乡)、村由镇(乡)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
  (七)沿街门店的卫生责任区,由经营单位或者个人负责;
  (八)摊点周围三米内,由摊点经营者负责;
  (九)铁路、公路及其两侧,分别由铁路、公路部门负责。
  第二十八条 降雪后,临街单位和居民应当及时清除各自卫生责任区至道路中线的积雪。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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