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桓仁满族自治县封山育林管理条例

  (二)发现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犯罪行为,敢于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或检举有功的;
  (三)发现林火,迅速组织群众扑救并及时报告,明显减少火灾损失的;
  (四)研究、推广节柴新技术,降低耗能效果显著的。
  第十四条 护林员在护林工作中,发现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报告,徇私枉法,监守自盗,情节轻微的予以辞退;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违犯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如下处罚:
  (一)盗伐、滥伐林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二)在封山育林区开垦、挖土、采石、采砂的,责令停止破坏行为和赔偿损失。并处破坏林地每平方米5至10元罚款;未经批准开矿改变林地用途的,责令停止破坏行为和赔偿损失,并处破坏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三)在封山育林区内放牧、擅自割柴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毁坏规定目的树种幼苗、幼树的,按有关林业法规处罚。
  (四)擅自移动或损坏护林标志和设施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对拒绝、阻碍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实施行政处罚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程序执行。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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