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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经批准的总体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四条 森林公园建设项目的定点和设计,应当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必须报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建设项目报批程序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禁止建设损害森林资源和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
  第十五条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依法保护森林公园范围内的森林资源、旅游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做好植树造林、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等工作。
  第十六条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总体规划进行科学的林分改造,逐步培育具有地方特色的风景林木、植被,形成多树种、多层次、乔灌藤草相结合多样性的森林景观和生态环境,提高游览观光价值和综合功能。
  第十七条 因国家建设需要占用、征用森林公园内林地的,用地单位应当提出申请,征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经营收费项目和标准,报物价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十九条 严格控制森林公园内的经营活动。进入森林公园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并服从其管理。
  进入森林公园的交通工具,应当按照森林公园管理机构规定的线路行驶,并在指定地点停放。
  第二十条 森林公园内交通设施、游乐设施及危险地段的安全保护设施,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定期检查、保养、维修。危险地段应当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一条 森林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毁林开垦、开矿、采石、取土;
  (二)排放超标准的废水、废气、废渣;
  (三)损毁景区的花草树木及设施设备;
  (四)擅自填堵自然水系;
  (五)伤害或擅自猎捕受保护的野生动物;
  (六)采集濒危、珍稀野生植物;
  (七)在游览区内乱丢垃圾;
  (八)在禁火区吸烟、用火、焚烧香烛;
  (九)燃放烟草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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