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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第六条 森林公园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森林覆盖率不低于80%;
  (二)面积不少于200公顷;
  (三)土地山林权属清楚、界线明确;
  (四)具有旅游开发价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森林公园按国家规定的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环境质量及旅游开发条件等标准,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区、县级。
  第八条 设立森林公园,由兴建单位向拟建森林公园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家级和省级森林公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上报审批;市级森林公园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区、县级森林公园由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 申请设立森林公园,应当提供森林风景资源、环境质量及旅游开发条件等内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有关资料。
  第十条 森林公园的撤销、分立、合并或改变隶属关系、调整范围,必须经区、县级市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
  编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坚持以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为主,保护与合理利用相结合的原则,突出自然景观,体现地方特色。
  第十二条 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区域位置、范围和面积等基本情况;
  (二)森林风景资源及其特点;
  (三)环境影响评价;
  (四)总体布局及功能区划;
  (五)森林风景资源的保护、培育、利用、管理措施及景区规划与建设条件;
  (六)组织机构、人员编制方案;
  (七)基础设施、旅游服务设施等工程项目及其投资概算和效益评估;
  (八)设计图纸及附件等。
  第十三条 国家级和省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上报审批。市级和区、县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分别由市和区、县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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