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7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2)(发布日期:2012年3月28日,实施日期:2012年3月28日)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9-13)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9年7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9年7月30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1989年6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6年9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 1997年12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1999年7月3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
《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
《实施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的保护、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自治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