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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流动人口管理条例[失效]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七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辖区内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流动人口以及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遵守本条例的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二)对流动人口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
  (四)履行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本市各级公安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流动人口实施治安管理,建立流动人口治安管理责任制;
  (二)对流动人口实施户口管理,按规定办理流动人口户口登记;
  (三)查验流动人口身份证件,负责对流动人口中无合法身份证件、无固定住所和无合法经济来源的人员的收容工作。
  第十条 本市各级民政部门做好人口中的无合法身份证件、无固定住所、无合法经济来源以及流浪乞讨人员的接收、审查、管理教育、遣送和部分收容工作。
  第十一条 本市各级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为流动人口提供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社会保险、劳动争议仲裁等服务,依法取缔非法劳动力市场和职业介绍机构,对用人单位和职业介绍机构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流动人口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二)依法保护流动人口的合法生产、经营活动,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本市各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服务工作,对违反计划生育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本市各级建筑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对在本地区施工的建筑施工队伍中的流动人口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 本市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对流动人口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实施组织、检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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