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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屏侗族自治县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发展保护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玉屏侗族自治县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发展保护条例》(发布日期:2004年6月4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4日)

玉屏侗族自治县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发展保护条例
 (2000年1月23日玉屏侗族自治县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0年3月24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促进本县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是指除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以外的经济成分。
  第三条 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经营主体在生产经营和参与市场竞争中享有与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主体同等的权利和地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扶持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发展。除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行业和经营的商品外,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主体的生产经营活动,不限发展比例,不限发展速度,不限经营规模。
  对本县经济发展中作出较大贡献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主体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把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六条 申请从事限制性生产、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具备相应条例的,应予以批准。
  第七条 引导、支持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主体依法租赁、承包、兼并和购买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允许在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内参股、控股。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主体承包农村山林、水面、非耕地开发、兴办绿色产业。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主体依法兴办教育、医疗卫生、科学文化、环保、旅游等公益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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