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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秀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自治县每年二月中旬至三月上旬为植树造林月。
  自治县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在每年植物造林月期间组织完成绿化造林任务。
  每年的植树造林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企事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义务植树造林活动。
  第十五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当年或第二年春季完成迹地更新造林任务。对不按期种植林木,造成林地荒芜的,按规定收取荒芜费,并限期补种。
  单位、个人在不破坏自然资源的前提下,可利用林地、闲散地种植香草、绞股蓝等林下作物。
  第十六条 自治县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统一规划投资造林,兴办苗木基地,或者承包林地植物造林。
  自治县对造林百亩以上者优先给予种苗、资金的扶持。
  第十七条 自治县境内保护区非核心区林地和保护区界线如需变更,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会同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保护区范围一经划定,由保护区管理机构与当地人民政府明确边界线,并标桩立界。
  第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在确保自然资源不受破坏的前提下,应当帮助和带动保护区内居民因地制宜从事种植、养殖业,承包保护区组织的劳动项目和管护任务,增加经济收入。
  居住保护区的农民人均林业用地低于自治县人均林业用地标准,且无耕地或者耕地面积特少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核查,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报保护区的原批准机关批准,可适当划拨林地,维持村民的正常生产和生活。
  第十九条 自治县境内保护区非核心区的林种结构调整规划由自治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保护区管理机构制定,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施行。
  第二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加强自治县境内的森林资源与其衍生的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开发利用。
  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辖区内设立森林资源保护站和木材检查站。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境内保护区的核心区,实行全面封山育林,禁止砍伐林木、捕猎野生动物、采集各种植物标本、种植作物、放牧、取土采石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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