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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养犬登记年度注册费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养犬登记年度注册费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5年4月26日 京公治字(1995)297号、
 京财综(1995)656号)


各公安分(县)局、区县财政局:
  现将《北京市养犬登记、年度注册费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北京市养犬登记费年度注册费财务管理办法


  根据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严格限制养犬规定》,结合公安局加强养犬管理业务的特殊情况,对北京市养犬登记费、年度注册费的财务管理做如下规定:
  一、自1995年5月1日起,各区县公安机关和市公安局外国人管理出入境管理处等部门收取的养犬登记费、年度注册费,于每月月末日(节假日顺延)逐级汇缴市公安局。用于养犬管理工作的费用。
  市公安局应采取切实措施,确保各部门及时汇解应上缴收入。
  二、市公安局收取的养犬登记费、年度注册费一律上交市财政局,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并于次月25日前上缴市财政局(节假日顺延)。
  三、养犬登记费、年度注册费的收费票据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并加盖“北京市限制养犬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务专用章”,罚没收据一律使用市财政局监制的违反治安管理罚没款或物品收据并加盖“北京市限制养犬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务专用章”。由公安局负责发放和管理。
  四、养犬管理工作所需要费用,由市公安局统一编制经费的预算,市财政局按下列依据核定预算:
  (一)国家统一执行的定员定额标准。
  (二)上年预算执行情况。
  (三)本年收支变化的预计。
  五、对市财政局核拨经费,市公安局应具体用于下列范围的开支:
  (一)各级限制养犬工作办公室的办公经费。
  (二)各类留检所的办公经费。
  (三)严格限制养犬执法队人员的工资及办公经费等。
  (四)设备购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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