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我市地方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实行税务征收津贴的通知
(1995年3月28日 京人工(1995)212号、
京财行(1995)684号)
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实行税务征收津贴的通知》(人薪发〔1994〕38号)精神,我市地方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实行税务征收津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征收津贴的发放范围:市、区、县及以下地方税务部门的工作人员。
二、税务征收津贴标准:区、县级及以下地方税务部门工作人员每人每月60元,市级地方税务部门工作人员每人每月30元。
三、税务征收津贴的发放,按出勤天数计算,按月发给。调离地方税务部门的人员,停发税务征收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