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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地方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实行税务征收津贴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我市地方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实行税务征收津贴的通知
 (1995年3月28日 京人工(1995)212号、
 京财行(1995)684号)


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实行税务征收津贴的通知》(人薪发〔1994〕38号)精神,我市地方税务部门工作人员实行税务征收津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征收津贴的发放范围:市、区、县及以下地方税务部门的工作人员。
  二、税务征收津贴标准:区、县级及以下地方税务部门工作人员每人每月60元,市级地方税务部门工作人员每人每月30元。
  三、税务征收津贴的发放,按出勤天数计算,按月发给。调离地方税务部门的人员,停发税务征收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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